3)第187章 心理罪之城市之光(18)_心理罪(全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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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宅电话号码到家庭住址、工作单位,甚至吴兆光的妻女及亲属的信息数据都被公开。从杨学武下载并打印出来的那些网页来看,几乎每个门户网站的国内新闻中,都有关于吴兆光的相关链接。各大搜索引擎中,“吴兆光”与“五菱车主”、“消防车道”等都是热门关键词。尤其是网络论坛,每个关于富都华城火灾的帖子下面都附随着大量回复。其中,“烧死他全家”、“无良车主必须付出代价”、“人渣!去死”等触目惊心的字眼数不胜数。如果把公众发泄到吴兆光身上的愤怒换算成热能的话,他何止会成为一具焦尸,连一点骨头渣子都不会剩下。

  这种全民皆言可杀的社会效应,在魏明军、姜维利和吴兆光身上都有明显的体现,而恰恰是这种共性,让三名被害人成为凶手彰显“公平与正义”的目标。不可否认的是,被害人所有的这种舆论背景,大大强化了凶手的作案动机。在某种程度上,凶手的意图与公众情感宣泄的需要高度契合。换句话来说,凶手之所为,即是公众之所想。实际上,凶手似乎成为公众意愿的代言人和执行者。也许,不仅在凶手心目中,甚至在整个社会的视线里,杀死这三个人,虽已触犯刑法,但并不有违道德。于光的母亲直呼其为“大侠”,或许恰恰就是这种心态的体现。

  其三,犯罪手法相似。从表面上来看,这三起杀人案的手法各不相同。三名死者分别死于失血性休克、溺死及火灾。然而,透过表面征象,仍可以发现其中的共性。首先,凶手在作案时都戴了手套以及帽子,并着意清除足迹。其次,因每次犯案时都需要携带一定数量的犯罪工具,例如保险箱、水囊、水桶及油桶等等,凶手疑似驾驶机动车辆前往犯罪现场。再次,部分犯罪工具性质相同。在富民小区杀人案及富都华城纵火案中,凶手都曾用乙醚来麻醉被害人,并用相同(或相似)的黄色胶带束缚被害人的手脚。值得注意的是,在第47中学杀人案中,凶手用木棍敲击的方式使被害人丧失反抗,而在后两起案件中则使用了乙醚。这似乎表明凶手在系列作案中,对作案手段的风险及可靠系数进行反思,并有意升级,进而选择更有效、保险的手法。最后,凶手在三起案件中,都采用了非常不必要的繁琐程序来完成杀人。从现场重建分析的情况来看,在致被害人死地之前,凶手都已将被害人彻底制服。此时,杀死他们实在是易如反掌。然而,凶手甘愿冒着在现场停留时间过长,随时可能暴露罪行的风险,费时费力地安排了非常复杂的“仪式”来杀死对方。于是,魏明军被迫用自己的血当作墨水来解题以获得密码。姜维利重回“子宫”并溺死于“羊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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