选出之议员组织之。
第二十四条两院议员之选举,以法律定之。
第二十五条无论何人,不得同时为两院议员。
第二十六条两院议员不得兼任文武官吏,但国务员不在此限。
第二十七条两院议员之资格,各院得自行审定之。
第二十八条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,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。
第二十九条众议院议员任期三年。
第三十条两院各设议长、副议长一人,由两院议员互选之。
第三十一条国会自行集会、开会及闭会,但临时会由大总统牒集之。
第三十二条国会开会期为四个月,但得延长之。
第三十三条国会常会于每年三月一日开会。
第三十四条国会临时会之牒集,于有左列情事之一时行之:
一、两院议员各有三分一以上之请求;
二、国会委员会之请求;
三、**认为必要。
第三十五条国会之开会及闭会,两院同时行之。
一院停会时,两院同时休会。
众议院解散时,参议院同时行之。
第三十六条国会之议事,两院各别行之。同一议案,不得同时提出于两院。
第三十七条两院非各有议员总额过半数之列席,不得开议。
第三十八条两院之议事,以列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决之。可否同数取决于议长。
第三十九条国会之议定,以两院一致成之。一院否决之议案,同一会期内不得再行提出。
第四十条两院之议事公开之,但得依政.府之请求或院议秘密之。
第四十一条众议院认大总统、副总统有谋叛行为时,得以议员总额三分二以上之列席,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弹劾之。
第四十二条众议院认国务员有违法行为时,得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弹劾之。
第四十三条众议院对于国务员,得为不信任之决议。
前项决议用投票法,以列席员过半数之同意成之。
第四十四条参议院审判被弹劾之大总统、副总统及国务员。
前项审判,非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,不得判决为有罪或违法。
判决大总统、副总统有罪时,应黜其职,其罪之处刑,由最高法院定之。
判决国务员违法时,应黜其职,并夺其公权,如有余罪时,付法院审判之。
第四十五条两院各得建议于政.府。
第四十六条两院各受理国民之请愿。
第四十七条两院议员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,或请求其到院质问之。
第四十八条两院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,对于院外不负责任。
第四十九条两院议员除现行犯外,非得各本院或国会委员会之许可,不得逮捕或监视。
两院议员因现行犯被逮捕时,**应即将理由报告于各本院或国会委员会。
第五十条两院议员之岁费及其他公费,以法律定之。
第五章国会委员会
第五十一条国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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